中新網吉林新聞12月11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了購物中可能出現的套路陷阱。
什么是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一般以先提價后打折、付款價格不一致等為表現形式。
先提價后打折:部分商家會先將商品價格提高,然后在雙十一期間進行虛假降價,給消費者制造一種打折力度很大的假象。
價格不一致:購物車和結算時的價格不一致,消費者以為享受了優(yōu)惠,實際上支付的價格并沒有變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
(二)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guī)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guī)則不一致;
(三)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維權途徑:
消費者可以先與商家協(xié)商溝通,如果溝通無效,可以向平臺提起投訴,保存相關證據,然后向消費者協(xié)會進行舉報。若對方存在價格欺詐行為,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提起投訴要求介入調查。如果牽扯的金額比較大,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完)